(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2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韩宪振与付崇蛟、聊城市金辉砼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宪振;付崇蛟;聊城市金辉砼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257-1号原告韩宪振,男,1983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付崇蛟,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司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金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新南环路东首路北。法定代表人宋士华,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宪振诉被告付崇蛟、聊城市金辉砼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宪振因涉嫌盗窃罪现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现阶段不允许会见本人,本案无法进行审理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