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481号原告胡某某(又名胡某某),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贺某某,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五七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