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上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淼与王胜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淼,王胜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上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李淼,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胜纬,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上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胜纬应于2012年5月18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淼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胜纬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胜纬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胜纬共有的在上蔡县蔡都大道中段南侧的门面房一栋(房产证号:20××一1)。二、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存社审判员 朱鹤亭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