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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李沛明与亓红、亓爱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沛明;亓红;亓爱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莱城民初字第1998号 原告:李沛明,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 被告:亓红,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 被告:亓爱永,男,住莱城区。 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的(2012)莱城民保字第232号诉讼保全裁定,现因车辆实际所有人亓爱永提供400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亓爱永所有的鲁S×××××号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月娟 代理审判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何军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房 瑞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