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与张申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张申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97号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彩天名苑**南侧C段,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586740-X。负责人任骏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糜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伟香,住址湖南省,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申妤,住址内蒙古呼伦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诉被告张申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48元(由原告预交),按四分之一收取12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