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604号原告:董某甲,儿童,住吉林市。法定代理人:董某乙。被告:陈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甲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惠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