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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604号原告:董某甲,儿童,住吉林市。法定代理人:董某乙。被告:陈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甲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惠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