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田婧,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小斌审 判 员 贺焕社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