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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田婧,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小斌审 判 员  贺焕社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