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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韶雄法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彭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韶雄法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彭某,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被告汤某,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刘辉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勋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