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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9-11-12

案件名称

陈尚强与曹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明珠;陈尚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宜民初字第1269号 原告陈尚强,男,1957年11月10日生,现在居住地:宜州市庆远镇刘三姐大道25号。 被告曹明珠,女,约45岁,住宜州市建设银行宜州市。 原告陈尚强与被告曹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助理审判员苏慧玲独任审理,书记员李明栗担任记录。于2012年8月28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尚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陈尚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苏慧玲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明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