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9-11-12
案件名称
陈尚强与曹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明珠;陈尚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宜民初字第1269号 原告陈尚强,男,1957年11月10日生,现在居住地:宜州市庆远镇刘三姐大道25号。 被告曹明珠,女,约45岁,住宜州市建设银行宜州市。 原告陈尚强与被告曹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助理审判员苏慧玲独任审理,书记员李明栗担任记录。于2012年8月28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尚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陈尚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苏慧玲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明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