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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92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021。被告梁某,男,汉族,住所同上,身份证号码:×××8037。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梁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8月28日以再给被告梁某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子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