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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范子乾。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孟昭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孟昭立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成肖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