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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定民初字第01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核实,准允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志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