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5)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华信运输物资有限公司,董海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邯郸市华信运输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法定代表人王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书龙、刘进丰。被告董海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华信运输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原告邯郸市华信运输物资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审判员 范华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梓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