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郝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郝某被告韩某案由:离婚原告郝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培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