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电法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德元、王惠芳等与电白县马踏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元,王惠芳,李刘纪,严洪俊,吴日星,蔡玉明,邓兆俊,蔡玉祥,李文富,苏南,陈秀莲,吴雪屏,电白县马踏镇人民政府,李根生,严广珍,杨林,李文标,李文辉,杨文,杨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茂电法行初字第31号原告黄德元。原告王惠芳。原告李刘纪。原告严洪俊。原告吴日星。原告蔡玉明。原告邓兆俊。原告蔡玉祥。原告李文富。原告苏南。原告陈秀莲。原告吴雪屏。以上十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任,电白县司法局陈村法律服务所主任。以上十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天丽,电白县司法局陈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电白县马踏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桂友,镇长。第三人李根生,成年。第三人严广珍,成年。第三人杨林,成年。第三人李文标,成年。第三人李文辉,成年。第三人杨文,成年。第三人杨国锋,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元、王惠芳、李刘纪、严洪俊、吴日星、蔡玉明、邓兆俊、蔡玉祥、李文富、苏南、陈秀莲、吴雪屏与被告电白县马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以被告2012年7月30日自行撤销(马)政决字第20120××号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德元、王惠芳、李刘纪、严洪俊、吴日星、蔡玉明、邓兆俊、蔡玉祥、李文富、苏南、陈秀莲、吴雪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伟玲审 判 员 张 坤人民陪审员 刘师琳二〇一二年八月××日书 记 员 覃淑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