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石桂娣与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桂娣;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128号原告:石桂娣。被告: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裕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桂娣诉被告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桂娣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桂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桂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桂娣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