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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淮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淮民初字第562号原告黄某,女。被告吴某某,男。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2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又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多次原谅被告,被告仍不思悔改。现被告又和另一个女人在一起,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于2001年4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生二女。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依法起诉,实现诉讼目的。被告吴某某当庭口头辩称,她说的没有这回事,我白天跑车,夜里回家,我没有跟着一个姓胡的妇女,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将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他人介绍后于2001年2月24日结婚,同年4月4日补办结婚证。2001年农历11月8日生长女吴x,2006年农历6月5日生次女吴x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时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加之原告猜疑被告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而加深矛盾,互相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共同财产有一辆旧货车,按揭贷款购买货车一辆及原告单位集资购买住房一套,约80平方米。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而调解未果。本院认为,被告结婚十多年,婚生二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为琐事夫妻产生矛盾和纠纷,互相之间缺乏沟通和理解。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胜明人民陪审员 ??柳亚华人民陪审员 ??丁?玲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