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132号原告冯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林彩萍,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