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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132号原告冯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林彩萍,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