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吴学军与王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军,王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417号原告:吴学军,男,汉族。被告:王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军诉被告王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军于2014年8月3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吴学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迪丽拜尔·吾斯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卜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