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齐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胡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胡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齐商初字第66号原告:王建平。委托代理人:贺海港。被告:胡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胡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晓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平对胡晓伟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王建平负担。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