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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齐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胡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胡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齐商初字第66号原告:王建平。委托代理人:贺海港。被告:胡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胡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晓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平对胡晓伟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王建平负担。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