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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678号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雷,男。被告张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8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退回原告380.00元。审判员  徐勤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