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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民初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沂南民初字第3095号原告:刘某,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杜某甲,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原告刘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祥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邵珠鹏、人民陪审员张长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1月14日生育男孩杜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常因家务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2012年7月23日原告具状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某甲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别人介绍,于1996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1月14日生育男孩杜某乙,夫妻间常因缺少沟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致使夫妻产生矛盾。2012年7月23日原告具状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期间,原告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另查明:婚生子杜某乙现随原告刘某一起生活。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认定,其相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杜某甲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务琐事争吵,致使夫妻矛盾,其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子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期间,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二、婚生子杜某乙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祥田审 判 员  邵珠鹏人民陪审员  张长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富鹏—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