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路萍与石雨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路萍,石雨生,卢利涛,郝卫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原路萍被执行人石雨生被执行人卢利涛被执行人郝卫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恒信公证处(2012)焦信证民字第25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郭立梅与被执行人卢利涛系夫妻关系、薛艳艳与被执行人郝卫波系夫妻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雨生、卢利涛及其配偶郭立梅、郝卫波及其配偶薛艳艳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文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志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