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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迁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于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恩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于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  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彦伟(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