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邹尚伟与周长坤、谢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邹尚伟;周长坤;谢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56-1号原告邹尚伟,男,1975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周长坤,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未到庭)。被告谢晓明,男,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尚伟诉被告周长坤、谢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现下落不明,本案事实无法查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梁怀敬审判员  刘玉华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