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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君丽诉被告吴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君丽;吴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刘君丽。被告吴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丽诉被告吴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翠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丽撤回对被告吴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1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