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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汪忠华与徐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忠华;徐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137号原告:汪忠华。被告:徐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忠华诉被告徐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忠华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汪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素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