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汪忠华与徐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忠华;徐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137号原告:汪忠华。被告:徐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忠华诉被告徐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忠华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汪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素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