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艳君、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艳君,刘军,李玉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345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被告刘艳君。被告刘军。被告李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艳君、刘军、李玉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4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