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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唐向东盗窃、诈骗二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刑初字第38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向东。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2)第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向东犯盗窃、诈骗二罪,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长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向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06年11月,被告人唐向东在QQ交友网上认识了被害人田利芬,后被告人唐向东以与被害人田利芬谈恋爱为幌子与其交往,期间,唐向东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先后骗取田利芬现金72000元。二、2010年12月,被告人唐向东在城市达人空间网站上认识了被害人韩芳英,后被告人唐以东以与被害人田利芬谈恋爱为幌子,与之交往,期间,唐向东以借为名,骗走被害人韩芳英玉佩一块(价格无法鉴定)。三、2011年11月,被告人唐向东在“我在找你”相亲网站认识了被害人付某某,后被告人唐向东以与被害人付某某谈恋爱为幌子,与之交往,期间,唐向东以结婚购房为由,骗取被害人付某某现金14000元。四、2012年1月8日早上,被告人唐向东在本区龙泉广场路99号12栋2栋2单元7楼4号付某某家中,趁付某某上班不在家之机,将付某某放在卧室衣柜抽屉中的现金30000余元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向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诈骗二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唐向东对上述指控事实予以否认。公诉机关为支持其第一起指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二、被害人田利芬的陈述。载明,2006年11月12日,我在网上认识唐向东,确定为恋爱关系。后来,唐向东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借钱,我通过银行及现金方式共计借给他72000元。2007年,我得知唐向东2006年6月已结婚,他妻子叫董芬女,他向我借钱的理由都是骗人的,于是我要求还钱,他在2007年1月18日给我写了一张72000元的借条。后来我再也没有找到他。三、被害人田利芬辨认被告人唐向东的辨认笔录。四、被害人田利芬向被告人唐向东汇款凭证。五、借条1张。六、被告人唐向东的供述。载明,2006年年底,我在杭州通直QQ认识了离异妇女田丽芬,后来以结婚为由得到对方信任后再以自已被偷、做生意为由骗得他72000元,事后我给他写过一张借条,钱至今未还,以上的钱被我日常消费了。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唐向东无异议并认罪。公诉机关为支持第二起指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二、被害人韩芳英的陈述。载明,我在网上认识了唐向东。并与他谈恋爱。2010年12月14日,我把我的玉佩拿走。当天,我叫他还我,他同意,可是就是不还我。三、被告人唐向东的供述。载明,2010年,我在网上认识了萧山的一名姓韩女子,我们双方都有好感,她将一块白色的玉观音给了我。后来,我与她产生矛盾离开了萧山,玉观音被我以200元的价格卖掉。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唐向东无异议。公诉机关为支持第三、四起指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二、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载明,2011年10月,我通过一相亲网认识了唐向东,并确定为恋爱关系。后来,他以买房子为由要了我的一张银行卡和10000元现金,后来,我到银行查询我的银行卡,发现卡中的4000元被取走。2012年1月7日晚,唐向东来到我家,第二天,我下班后发现唐向东已离开,家中的近30000元现金被盗。这三万元中有王茸还我的两万,付培还我的一万,都是用橡皮筋捆好的,我从其中的一捆中拿了几百元用于日常开销。后来,他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我到网上查看才知道唐向东是一个骗子。三、被害人付某某辩认被告人唐向东的辩认笔录。四、被告人唐向东的供述(含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载明,2011年11月,我在相亲平台上认识了一个姓付的离异征婚女,与之交往。后来我以要和他结婚准备买房由,向她要了一张银行卡称自已要将钱存入这张卡上以备买房,并从她那里取得了密码,当天,我将卡中的4000多元取出,用于玩赌博机消费。后来,我又以买房为由,骗了他10000元。2012年1月的一天,我住在她家,趁她上班后,我便将她放在卧室衣柜抽中的近两万多现金拿走,之后再没有与她见面,所拿的两万余元现金是用橡皮筋捆好的三叠,两叠是一万元整,另外一叠不到一万,都是百元面值的。五、被告人唐向东辩认盗窃地点的辩认笔录及照片。六、证人付培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初,付培还了付某某的20000元借款。后来,付某某称被唐向东盗走。七、证人王茸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6日,王茸还了付某某的10000元借款。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唐向东无异议。此外,公诉机关还出示了以证据材料。一、被告人唐向东的户籍证明。证实唐向东于1971年1月16日出生等自然情况,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唐向东于2012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诈骗被抓获归案。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唐向东对上列证据材料没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每项证据材料具有相应证明能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其指控被告人唐向东诈骗韩芳英的玉佛,从已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唐向东有诈骗的故意,因此,对此起指控不予认定。综上,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一、2006年11月,被告人唐向东在QQ交友网上认识了被害人田利芬后,以自己未婚与被害人田利芬谈恋爱。其间,被告人唐向东以做生意缺钱等为由,先后骗走田利芬现金72000元。二、2011年11月,被告人唐向东通过相亲网站认识被害人付某某后,与其谈恋爱。其间,唐向东以结婚购房为由,骗走被害人付某某现金10000元。三、2012年1月8日,被告人唐向东居住于本区龙泉广场路99号12栋2栋2单元7楼4号付某某家中,趁付某某上班时,将付某某放在其卧室衣柜抽屉中的20000余元现金盗走。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唐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向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向东犯盗窃、诈骗二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向东诈骗、盗窃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唐向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向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金学强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人民陪审员  李寿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