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15)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邯郸市恒泉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张健。被执行��邯郸市恒泉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峰利,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健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恒泉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邯郸市恒泉经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