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异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唐庆清、曲秉松、杨元飞与吕长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庆清,曲秉松,杨元飞,吕长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异字第10-1号案外人蔡丽萍。委托代理人于义理,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唐庆清。委托代理人张仁锦,女,1958年3月12日生,荣成市成山镇马山王家村58号,系唐庆清之妻。申请执行人曲秉松。申请执行人杨元飞。被执行人吕长卿。委托代理人董树科,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庆清、曲秉松、杨元飞与被执行人吕长卿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案外人蔡丽萍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2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蔡丽萍称,2008年12月13日唐杰清将鲁荣渔0839、0840号渔船出卖给刘殿政,2010年9月唐杰清死亡。2010年10月20日刘殿政又将该对渔船出卖给案外人蔡丽萍,蔡丽萍对该渔船经营管理使用,直至2012年1月10日双方解除买卖合同止,案外人对该对渔船经营使用了一个年度,是实际的渔业生产者,故请求撤销(2011)荣商初字第131-3号民事裁定书、(2011)荣法执字第129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涉案财产的冻结。本院查明,唐杰清系鲁荣渔0839、0840号渔船船主,唐杰清与吕长卿系夫妻,2010年9月,唐杰清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2008年3月11日,刘殿政以购船为由向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借款200万元,提供唐杰清名下的鲁荣渔0839、0840号渔船作抵押保证,并由唐杰清、吕长卿签字作连带责任保证。2010年3月10日,刘殿政又向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借款200万元,亦由唐杰清、吕长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刘殿政还款39万元。2012年2月2日,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2)荣成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刘殿政欠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361万元,用吕长卿及其丈夫唐杰清名下鲁荣渔0839、0840号渔船抵顶借款。另查明,2010年1月12日,唐杰清以曲秉松、荣成市海圣饲料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其诉称“原告唐杰清系鲁荣渔0839号船主,2009年12月16日,原告委托被告曲秉松将渔船上的鱼货卖掉,被告曲秉松将原告所有的0839号渔船鳀鱼29.45吨卖于荣成市海圣饲料有限公司,共计款项57722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鱼货款57722元。”2010年1月30日,本院作出(2009)荣成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荣成市海圣饲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唐杰清鱼货款57722元。再查明,本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荣商初字第131-1号民事裁定书,对鲁荣渔0839、0840号渔船予以查封,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荣商初字第13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鲁荣渔0839、0840号渔船2011年度燃油补助,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1)荣执字第129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鲁荣渔0839、0840号渔船的燃油补助。本院认为,渔船燃油补助款是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渔业生产者,案外人蔡丽萍为证明其为2011年度渔业生产者,提供唐杰清与刘殿政渔船买卖合同书一份,刘殿政与蔡丽萍渔船买卖合同一份及证人田保秀、王伟等船员的证人证言。蔡丽萍提供的唐杰清与刘殿政的渔船买卖协议载明,唐杰清于2009年1月21日前将渔船交付刘殿政,而(2009)荣成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认定2009年12月唐杰清为鲁荣渔0839号船主;2012年2月2日,本院以(2012)荣成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将鲁荣渔0839、0840号渔船抵顶给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故案外人蔡丽萍为鲁荣渔0839、0840号渔船2011年度渔业生产者证据不足,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蔡丽萍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邹国强审 判 员 于海明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