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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4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正斌与被告刘玉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斌,刘玉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4135号原告陈正斌,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刘玉麟,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陈正斌与被告刘玉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陈正斌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起诉,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正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正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正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滕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