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783-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麦旗与赵亚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麦旗;赵亚奇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长执字第783-3号 申请执行人王麦旗。 被执行人赵亚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7)长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亚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亚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亚奇以其妻王芬利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芬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9275.6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