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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应飞与被告艾克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应飞,艾克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曹应飞,男,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现住安塞县。被告艾克瑜,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曹应飞诉被告艾克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应飞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应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应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元,实际由原告曹应飞负担。审 判 长  马志斌代理审判员  孙 玮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子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