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鸡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鸡民初字第740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长 范慧新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韩 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怀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