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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鸡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鸡民初字第740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长  范慧新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韩 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怀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