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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义兵与重庆市江北区展跃家俱销售部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展跃家俱销售部,周义兵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展跃家俱销售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8号居然之家建材市场E-4016H、E-4017。业主董振生,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碧水园**栋*单元*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6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义兵,住重庆市合川区。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展跃家俱销售部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2)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经济补偿金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之类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在重庆市江北区,属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永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