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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开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0号原告:安徽开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荣霞,该公司员工。被告: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吴代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开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开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开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晔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