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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丛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亚峰、被告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高亚峰,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济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鹤周,男。委托代理人张宁,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亚峰。被告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林,男。委托代理人万伟,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亚峰、被告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庭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人民币185000元。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5元,由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辉代理审判员  叶军华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冀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