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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一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1742号原告:吴某某,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市民,住霍邱县城关镇。被告:王某,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市民,住霍邱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杰(代)附:民事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