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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连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连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鞠某甲,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之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12月3日双方经登记领取了结婚证,2003年9月27日生育一子名鞠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长期好吃懒做,不顾家庭,都是原告打工赚钱维持家庭生活,双方为此常发生争吵,被告还屡次殴打原告,双方感情越来越差。2012年7月9日晚上,双方因琐事争吵,被告再次殴打原告。2007年,由原告出资8万元在坂顶村建造房屋一座。婚后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因为建造房屋,原告至今尚欠外债2万多元。现请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被告鞠某甲辩称,原告所述双方认识、结婚和生育的情况属实。婚后双方有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但被告没有殴打原告。平时被告有照顾家庭和孩子,打工赚钱都有交给原告。去年因被告在工地打工摔伤,被告父亲也得了癌症,花了很多钱,因此家庭经济不好,有向外借钱,至今尚有3万元外债。2007年被告独自在坂顶村建造了一座房屋,建造房屋没有向外借款,有借的被告也已经还清,双方婚后没有共同债权。现双方仍有夫妻感情,希望原告能为家庭和儿子着想,撤诉回家共同生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上述已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12月3日双方经登记领取了结婚证,2003年9月27日生育一子鞠某乙。婚后双方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7月11日,原告以被告常动手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恋爱后登记结婚,可见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虽时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启开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滨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