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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孝昌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曾丹田、杜坤等与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丹田;杜坤;黄新平;刘红玲;聂玉华;袁耀明;陈娟;王立生;池和平;黄连平;彭爱玲;彭玲玲;吴建国;王志忠;何本刚;蒋丹凤;舒业芝;刘圣伟;吉文敬;曾伟;丁芳;夏志成;曾庆霞;宁少明;黄练军;罗广安;汤友明;鲁继勇;罗秀红;刘保斌;汪志君;黄丽鸽;聂幼文;付润鹏;孙继明;胡青东;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00573号 原告曾丹田,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杜坤,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黄新平,男,50岁,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刘红玲,女,44岁,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聂玉华,女,36岁,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袁耀明,男,47岁,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陈娟,女36岁,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王立生,男,65岁,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池和平,男,48岁,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黄连平,男,45岁,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彭爱玲,女,40岁,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彭玲玲,女1983年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吴建国,男,1956年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王志忠,男,1969年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何本刚,男,1978年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蒋丹凤,女,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舒业芝,女,1979年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刘圣伟,男,汉族,1977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彭玲玲,女,汉族,1983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卫店镇南新村东湾四组28号。 原告吉文敬,男,汉族,1975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曾伟,男,汉族,1971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丁芳,女,汉族,1969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夏志成,男,汉族,1982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曾庆霞,女,汉族,1971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宁少明,男,汉族,1965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黄练军,男,汉族,1973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罗广安,男,汉族,1974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汤友明(又名汤振刚),男,汉族,1965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鲁继勇,男,汉族,1971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罗秀红,女,汉族,1968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刘保斌,男,汉族,1975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汪志君,男,汉族,1975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黄丽鸽,女,汉族,1983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聂幼文,男1963年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原告付润鹏,男,汉族,1963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孙继明,男,汉族,1974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胡青东,男,汉族,1965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代表人:曾丹田、池和平、黄新平、吴建国、吉文敬,特别授权。 被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住址地:孝昌县县城107国道边。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丹田、杜坤、黄新平、刘红玲、聂玉华、袁耀明、陈娟、王立生、池和平、黄连平、彭爱玲、彭玲玲、吴建国、王志忠、何本刚、蒋丹凤、舒业芝、刘圣伟、彭玲玲、吉文敬、曾伟、丁芳、夏志成、曾庆霞、宁少明、黄练军、罗广安、汤友明(又名汤振刚)、鲁继勇、罗秀红、刘保斌、汪志君、黄丽鸽、聂幼文、付润鹏、孙继明、胡青东与被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丹田、杜坤、黄新平、刘红玲、聂玉华、袁耀明、陈娟、王立生、池和平、黄连平、彭爱玲、彭玲玲、吴建国、王志忠、何本刚、蒋丹凤、舒业芝、刘圣伟、彭玲玲、吉文敬、曾伟、丁芳、夏志成、曾庆霞、宁少明、黄练军、罗广安、汤友明(又名汤振刚)、鲁继勇、罗秀红、刘保斌、汪志君、黄丽鸽、聂幼文、付润鹏、孙继明、胡青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姚建新 审判员  柳翠红 审判员  祝 荣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育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