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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克六与王洪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徐克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克六,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王洪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但并未提供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