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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34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浙江文华印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宁波市杭州湾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文华印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宁波市杭州湾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348-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文华印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刘锡贵,该××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杭州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金裕潮,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的(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64号浙江文华印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宁波市杭州湾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0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508元、执行费325元,申请执行人受偿5067元,尚有23253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3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祥亭(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