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复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彭绮珠与黄润意与钟振雄 执行裁定书5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复字第50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彭绮珠,x,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大厦***房,身份证号码xxxxx。委托代理人彭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黄润意,x,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村**号,身份证号码xxxxx。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振雄,x,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大厦***房,身份证号码xxxxx。复议申请人彭绮珠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执审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原审法院审查查明,黄润意与钟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判决钟振雄应向黄润意偿还借款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因钟振雄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黄润意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09)深福法执字第3532号民事裁定书及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振雄名下位于xx区xx花园x期x栋xxx号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及在上述房产内居住的相关人员限期迁出。彭绮珠为此提出异议,主张涉案房产为其母子的生活必需住房,依法不得处分,请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彭绮珠与被执行人钟振雄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登记结婚,于2004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彭绮珠抚养,涉案房产归彭绮珠所有,另约定“其余在黄润意及其它所借的债务全部由男方负责偿还,均与女方无关”。涉案房产原由被执行人钟振雄以自己名义于1997年按揭购买,按揭期限至2000年底,该房产尚未办理房地产证,但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登记于钟振雄名下。异议人彭绮珠自述将涉案房产出租,每月收取租金2400元,用于其与儿子的生活支出,其本人则另在xx市租房居住。现被执行人钟振雄及异议人彭绮珠均未居住于该房屋内,涉案房产出租他人使用。黄润意于2010年10月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彭绮珠,将钟振雄列为第三人,请求彭绮珠对(2007)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65号生效判决中钟振雄应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院于2011年10月作出(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5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彭绮珠和钟振雄共同债务,判令彭绮珠应对(2007)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钟振雄应负的债务在14万元本金、利息及违约金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彭绮珠不服该判决,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彭绮珠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为依据,主张涉案房产不得处分,属于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所提之执行异议。但根据该院的调查结果及利害关系人自述,可确认涉案房产并非由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居住所用,而系用于出租获利。涉案房产的实际情况显然与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之情形不符,其执行异议没有事实根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彭绮珠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人彭绮珠提出复议称:一、自其与被执行人钟振雄自2004年离婚后,涉案房产一直为其与儿子生活居住用房,由于孩子现在xx省xx市上学等原因,其将该房出租收取租金,用于其与儿子在xx市的租房开支,涉案房产实质上仍是母子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且其已决定和儿子回到该房产居住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涉案房产不应强制处分;二、涉案房产早在2004年其与被执行人钟振雄离婚时就明确归其所有,事实上也一直由其占有、使用和收益,而生效判决的债务产生于2005年,其没有义务对所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应处分其所有的房产来清偿被执行人钟振雄的个人债务。本院经审查,原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后,彭绮珠以两项理由提出异议:一是主张涉案房产归其所有,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其亦不应对被执行人所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将本归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执行财产处理不当;二是认为涉案房产属其生活必须住房,依法不得处分。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其所提异议内容性质不同,将第一项异议理由作为案外人异议处理,将第二项异议理由作为执行异议处理。就彭绮珠以案外人身份对执行标的所提的异议,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11)深福法执审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涉案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彭绮珠与钟振雄在离婚时约定涉案房产归彭绮珠所有,涉案债务由钟振雄清偿,上述约定对申请执行人黄润意无约束力,黄润意有权要求处分原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裁定驳回彭绮珠的案外人异议。就彭绮珠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所提的执行异议,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11)深福法执审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涉案房产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裁定驳回彭绮珠的执行异议。另查,彭绮珠不服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5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已立案受理,并经审理后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查,在本执行复议案件审查期间,涉案房产仍处于对外出租状态。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涉案房产虽尚未办理房地产证,但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在被执行人钟振雄名下,执行法院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合法有效。二、依据本院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彭绮珠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复议申请行人彭绮珠主张涉案债务属被执行人钟振雄的个人债务,该项主张与生效判决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涉案房产无论最终归钟振雄亦或彭绮珠所有,因两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涉案房产依法处分。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目前的市场价格判断,涉案房产如经依法处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可得到全部受偿之余,还有相当的处分余款足够被执行人或复议申请人另行购买或租赁相应房产居住,复议申请人以生活必需住房为由申请对涉案房产不予处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明显不公;且经查,复议申请人并不实际居住于涉案房产内,涉案房产实际用于对外出租谋利。综合判断,涉案房产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之情形,复议申请人主张涉案房产为必需住房不得处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复议申请人彭绮珠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执审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彭绮珠的复议请求,维持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执审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审 判 长 时春蕾代理审判员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张文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