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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2)未刑初字第00334号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未刑初字第0033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马轶凡,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苟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马轶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与刘某某系网友关系,2011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两人晚饭后共同入住本市未央区纬二街十六街“新星佳园酒店”510房间。凌晨6时许,被告人高某趁刘某某熟睡之机,将刘某某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500元及石质吊坠观音、手表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00元。破案后,被盗物品追回,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西安市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新星佳园商务酒店住宿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高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网友熟睡之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网友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高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春芳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