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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羊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李能国请求宣告童小琴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能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青羊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李能国,男,汉族,1958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申请人李能国请求宣告童小琴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能国诉称,申请人李能国与被申请人童小琴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童小琴于1989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一直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童小琴死亡。经审理查明,童小琴,女,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巴县人,原住成都市青羊区罗家碾街121号3幢5单元3号,于1987年1月12日与李能国结婚,后于1989年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并于2001年因失踪在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府南派出所注销户口。经申请人李能国及家人多方寻找,但童小琴至今未归,音讯皆无。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许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童小琴仍然下落不明。以上案件事实,有当事人的申请、成都市青羊区府南街道文苑社区居委会青森小区证明、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府南派出所证明、人民法院报公告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童小琴于1989年起不落不明至今已满23年。虽经申请人李能国多方寻找,但音讯皆无,仍然下落不明。因此,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许文的公告,现公告期已届满,童小琴仍然下落不明。故本院对申请人李能国要求宣告童小琴死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童小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芯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