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兴民初字第009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斯恬与被告兴平市宝航微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斯恬;兴平市宝航微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初字第00941-1号原告人邢斯恬,女,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被告兴平市宝航微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雅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斯恬与被告兴平市宝航微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兴平市宝航微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因被告兴平市宝航微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原告同时提出申请,要求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停止支付被告兴平市宝航微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3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12)兴民初字第0094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不得支付被告兴平市宝航微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31万元。要求支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价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宝川审 判 员 冯亚娟代理审判员 杨小刚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