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5年5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勇刚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跃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