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亚东与周万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万强,吴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万强(又名周万祥),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亚东,居民。上诉人周万强与被上诉人吴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涟民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周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是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再次按上诉人出具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邮寄送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于2015年8月9日拒收该邮件。后本院又向其邮寄了开庭传票,该邮件仍因上诉人拒收而退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本院按照上诉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送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开庭传票,上诉人拒绝签收导致邮件退回,应视为已送达。上诉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东新审 判 员 孙 洁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