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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蔺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何春武与赵敏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武,赵敏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何春武,男,生于1979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被告赵敏,女,生于1981年8月16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武与被告赵敏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武于2012年8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就婚生女何易芯的抚养费问题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春武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原告何春武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春武负担。审判员  何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